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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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为年休假与单位对簿法庭吗
刘效仁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13年后,这项权利终于将成为我国广大劳动者切切实实的权利。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征求意见时,绝大多数公众将带薪休假制度形容为“镜中花,水中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的调查显示,73.0%的人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
  此番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公布的《条例》,让媒体表示乐观的是,不仅相关条款细化,且强化了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如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要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即便如此,公众仍有不小的顾虑。
  从实践层面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没有实行过年休假;职工最低工资、加班费等国家明文规定,执行起来也都大打折扣。除了企业主的资本强势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劳动、人事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如今,《条例》中规定的负有监督落实之责的主体,仍然是县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假定他们依旧不作为又当如何?《条例》缺乏这方面的罚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失。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你会为休假事宜与单位对簿法庭吗?一些单位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往往强调“四自”,执意按自己的“规定”办事。而面对劳动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有的企业职工甚至有假不愿休、有假也不敢休。至于300%的补偿,“对于一些慷慨的单位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对于那些连工资都拖欠的单位,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当然,按《条例》规定,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试想,如果职工为争取10天的年休假,不惜与雇主翻脸闹到法院,而最终的结果却是虽然得到了10天的工资及补偿金却丢掉了职位,很多人肯定会选择“息事宁人”,吃个“哑巴亏”。
  面对千差万别的企事业单位,面对资本的强势,面对行政方面习惯性的不作为,要防止带薪休假成为“纸上的权利”,还有待制度细节跟进。否则,职工带薪年休假就难免会口惠而实不至。
  有关方面称,《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强化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处罚,强化工会的积极作为等等。对此,笔者认为,需要细化的,一是“强制执行”要实行简易程序,其手续过程不能太烦琐,时间过长职工拖不起;二是要严防企业主事后打击报复,让职工敢于维权;三是应以职能部门申请执行为主,以便减少职工与企业主的正面冲突。